三明这些工程建设用地获批!涉及兴泉铁路、莆炎高速……

三明市融媒体中心 2020-03-19 12: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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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兴国至宁化段(宁化县境内)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闽政办〔2020〕12号 宁化县人民政府: 你县上报的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兴国至宁化段(宁化县境内)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兴国至宁化段(宁化县境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兴国至宁化段(宁化县境内)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闽政办〔2020〕12号

宁化县人民政府:

  你县上报的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兴国至宁化段(宁化县境内)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兴国至宁化段(宁化县境内)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19〕765号)转发给你县,请认真遵照执行。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3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兴国至宁化段(宁化县境内)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自然资函〔2019〕76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兴国至宁化段(宁化县境内)建设用地的请示》(闽政文〔2019〕75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化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85.813公顷(其中耕地14.8104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0.5533公顷)、未利用地0.324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107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6487公顷(其中耕地0.0626公顷)、未利用地0.076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312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88.0009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供地方案中的供地方式依法依规提供,作为兴国至泉州铁路兴国至宁化段(宁化县境内)工程建设用地。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按照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反馈制度的有关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报自然资源部。

  三、你省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方案,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自然资源部

2019年12月23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尤溪中仙至建宁里心公路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闽政办〔2020〕13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的尤溪中仙至建宁里心公路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尤溪中仙至建宁里心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19〕711号)转发给你市,请认真遵照执行。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自然资源部关于尤溪中仙至建宁里心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自然资函〔2019〕71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福建省尤溪中仙至建宁里心公路建设用地的请示》(闽政文〔2019〕30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三明市三元区、大田县、明溪县、尤溪县、建宁县、宁化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201.9521公顷(其中耕地275.0283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133.7067公顷)、未利用地45.971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6.9232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57.4737公顷(其中耕地0.599公顷)、未利用地10.798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5.0373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368.1559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作为尤溪中仙至建宁里心公路工程建设用地。其中改路改沟改渠用地40.3259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服务区用地34.1683公顷及停车区用地2.1333公顷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以有偿方式供地,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按照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反馈制度的有关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报自然资源部。

  三、你省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方案,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自然资源部

2019年12月11日

来源:中国福建

编辑:黄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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