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不还款 事后履行仍被判刑

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2017-12-13 2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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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依法判处苏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据了解,2012年7月3日,苏某因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经申请人申请,被大田法院立案强制执行。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依法判处苏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据了解,2012年7月3日,苏某因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经申请人申请,被大田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其后,苏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转移、隐藏法院依法扣押的小轿车,被大田法院处以司法拘留两次。

  经大田法院执行法官调查,了解到苏某曾于2010年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一处,且入住该房屋。2016年4月14日,苏某在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将挂在他人名下的房产经中介转卖给郑某,得售房款975800元。但苏某并未将该款项用于履行执行义务,而是挪作支付信用卡欠款、购房及装修之用。2016年12月,大田县公安局对苏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后,迫于压力才将剩余执行款项92214.4元履行完毕。

  大田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自首、履行还款义务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中国法院网讯 (叶聿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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